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又是一年畢業(yè)季。對于應屆大學畢業(yè)生來說,因就業(yè)而租房居住也是不可或缺。那么,為避免糾紛,你應該知道這些事兒。
1二房東轉(zhuǎn)租,租賃合同無效
案例
2021年7月,剛畢業(yè)的蘇同學便找到了心儀的工作。為了便于上班,蘇同學在公司附近,預付了半年計6000元房租后,從李某手中租住了一套房屋。豈料1個月后,自稱房東的肖某找上門來,說其只是將房屋租賃給李某,而李某轉(zhuǎn)租給蘇同學并沒有征得其同意,故蘇同學必須立即搬離。而李某的電話此時已經(jīng)停機。
說法
房東肖某有權(quán)要求蘇同學搬離。
《民法典》第716條規(guī)定:“承租人經(jīng)出租人同意,可以將租賃物轉(zhuǎn)租給第三人。承租人轉(zhuǎn)租的,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(xù)有效;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,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。承租人未經(jīng)出租人同意轉(zhuǎn)租的,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!
與之對應,李某只是個二房東,無權(quán)對房屋進行處分,其未經(jīng)肖某同意的轉(zhuǎn)租行為當屬無效。本案的教訓在于:在簽訂租賃合同前,一定要確認房源的真實性和房東身份,如要求對方出具身份證件、房屋所有權(quán)證書等。
2不履行合同,押金被打水漂
案例
因為大學畢業(yè)后,所入職的公司無宿舍可供居住,異地入職的邱同學只好租房安身。她與房東簽訂的租賃合同中約定:房租按月交付且于每月5日前付清。如果邱同學拖欠任何一個月的房租超過30天,房東有權(quán)拒絕退回邱同學交納的3000元押金。2022年11月,邱同學基于合同將于次月到期,覺得屆時可以用押金折抵房租而沒有依約向房東交付當月房租。誰知,房東在次月不僅要求邱同學補交房租,而且拒絕退回押金。
說法
房東的請求并不為過!睹穹ǖ洹返509條、第577條分別規(guī)定:“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!薄爱斒氯艘环讲宦男泻贤x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,應當承擔繼續(xù)履行、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!北景钢,在就交納房租的時間有著明確約定的情況下,邱同學未經(jīng)房東同意,一廂情愿地認為可以折抵,且未實際交付房租,無疑屬于未“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”,即構(gòu)成違約。房東自然有權(quán)要求補交房租,并以拒絕退回押金的方式讓邱同學承擔違約責任。
3租違章建筑,可以索要損失
案例
吳同學與男友大學畢業(yè)后,入職了同一家公司,為了能有一個屬于自己的“愛情小窩”且不影響上班,兩人選擇租房居住,并由吳同學出面與房東簽訂租賃合同,約定租期五年,吳同學可以對房屋進行裝修,費用由吳同學承擔?伤麄?nèi)胱〔坏桨雮月,便得知該房由于缺乏用地許可證、建筑許可證、規(guī)劃許可證而屬于違章建筑,早已被政府列入強拆之列。而面對索賠,房東卻一口拒絕。
說法
房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
這里涉及到一個締約過失責任問題,指的是在合同簽訂過程中,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過錯,致使合同不能成立,使對方的利益受到損害時,應承擔的賠償責任。《民法典》第500條規(guī)定:“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,造成對方損失的,應當承擔賠償責任:(一)假借訂立合同,惡意進行磋商;(二)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(guān)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;(三)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!
本案所涉情形與之吻合:一方面,房東具有主觀上的故意,即明知招租房屋系違章建筑,甚至已列入強拆之列,卻違反如實告知義務,對合同無法實際履行聽之任之。另一方面,吳同學等受到了信賴利益損失,即不僅合同目的不能實現(xiàn),裝修的投入也將隨著房屋的拆除而變成損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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